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397号
原告:沈涛。
被告:赵锡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涛与被告赵锡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蕾 关注公众号“”
原告沈涛与被告赵锡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397号
原告:沈涛。
被告:赵锡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涛与被告赵锡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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