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4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振华,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马毛倪,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9)赣1124执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毛倪在江西铅山农商银行永平支行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毛倪在江西铅山农商银行永平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6×××5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