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44号
原告: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头市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5011409A。
负责人:李旭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学兵、周涛,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素珍,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徐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