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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刑更2092号

付怀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付怀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92号罪犯付怀良,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3)临刑二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怀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4日减刑八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付怀良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怀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付怀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怀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王晓艳

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