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92号罪犯付怀良,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3)临刑二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怀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4日减刑八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付怀良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怀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付怀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怀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王晓艳
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