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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执69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82执69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40322U。

主要

负责人:阮晓俊,行长。

被执行人:颜玲玲,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颜玲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1082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颜玲玲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08009.4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21元、执行费2766.0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颜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颜玲玲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颜玲玲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颜玲玲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人颜玲玲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颜玲玲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颜玲玲采取了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颜玲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82执69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多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蒋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