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3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唐思雨唐欣雨与被执行人王红玲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4执3号 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 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4民初147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等205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账号内扣划20740元(案款20533元和执行费20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4执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1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