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4执3号 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 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4民初147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等205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账号内扣划20740元(案款20533元和执行费20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4执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1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