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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7执188号之二

淳安县通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188号之二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17007006-0。 法定代表人王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执18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9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海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