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188号之二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17007006-0。 法定代表人王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执18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9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海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