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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6执恢34号

刘永同、冯世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同;冯世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26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同,男,1980年2月1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冯世国,男,1967年11月7日生,住潢川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同与被执行人冯世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豫1526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2018月9月7日、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潢川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潢川县车辆管理中心、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走访,发现被执行人现并未在户籍地内生活,长期外出,下落未知,执行员向其原住所张贴相关文书。4.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地产及土地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2019年1月11日对申请人进行座谈,并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以及申请人将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找出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经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筱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