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633号
原告:李荣耿,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孙豪男,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 原告李荣耿与被告孙豪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李荣耿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耿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荣耿负担。
审判员 朱国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竹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