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伍先福,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汉丰滨湖中路。
被执行人: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下坎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清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伍先福与被执行人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0106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先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但无人签收邮件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限制金额为1100000元,然实际控制金额仅为1002.58元,因与本案执行标的1100000元相差巨大,本院未做扣划。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 四、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清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下坎东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张运坤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颂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