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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1民初3687号之一

郑伟与董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伟;董法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21民初3687号之一

原告:郑伟,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曹寺村居民,住。

被告:董法春,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诉被告董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伟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为929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郑伟负担。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