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21民初3687号之一
原告:郑伟,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曹寺村居民,住。
被告:董法春,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诉被告董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伟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为929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郑伟负担。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