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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民终3741号

郑仁明、吴海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仁明;吴海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仁明,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芹,女,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郑仁明因与被上诉人吴海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10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仁明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仁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仁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峰

审判员  乙斌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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