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252号
原告:成都联诚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743365。
法定代表人:刘万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光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风路****704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3UGM3F。
法定代表人:周绍伟。
原告成都联诚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联诚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全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婧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