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3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李鑫沂,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苏四新,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付红,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李鑫沂与苏四新、刘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付红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国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