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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368号之五

李鑫沂、苏四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鑫沂;苏四新;刘付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3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李鑫沂,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苏四新,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付红,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李鑫沂与苏四新、刘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付红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国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