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76号
原告:袁丽娜,女,汉族,1984年3月9号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西宁市××区号。
被告: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马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袁丽娜与被告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胜菊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