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3执124号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冯波。

被执行人:刘佳,女,1986年5月5日出生。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831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佳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四千七百四十三元三角一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佳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8日的利息七百八十元二角五分,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2018年3月15日)、违约金四千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二万四千三百四十三元三角一分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佳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佳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百四十三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