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财保34号
申请人:李梅,女,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黄金广场2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7071145W。
法定代表人:彭涛。申请人李梅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汤王大道西侧、菊花路北侧悦都商业中心B号楼502号[产权证号:皖(2016)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4077号]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10万元。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汤王大道西侧、菊花路北侧悦都商业中心B号楼502号[产权证号:皖(2016)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4077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梅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玉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政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