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624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2472612255X8,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法定代表人陈祖峰,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钟凯,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9日,住南漳县,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城管行决字第2018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林
审 判 员 余祖斌
人民陪审员 魏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