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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民初11572号

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与罗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罗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11572号

原告: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9615960H。

法定代表人:李伟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玲,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罗慧明,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星眼镜公司)与被告罗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原告业星眼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鲍利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金丹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