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11572号
原告: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9615960H。
法定代表人:李伟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玲,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罗慧明,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星眼镜公司)与被告罗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原告业星眼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临海市业星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鲍利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金丹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