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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91执保36号

宋玉芬与信贵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玉芬;信贵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保36号

原告:宋玉芬。

被告:信贵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芬诉被告信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芬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信贵花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宋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信贵花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 二、如被告信贵花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6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