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680号
原告:郭清贤,女,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峰,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世锋,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主要
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郭清贤诉被告焦世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清贤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清贤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婧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