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82民初4591号
原告:张玉兰,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平,1957年1月8日出生,住榆树市。系张成学的妻子。 原告张玉兰诉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平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张成学(已死亡)与张平是夫妻,被告张平是原告丈夫的妹妹。2018年之前,张成学与被告张平因经商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偿还了一部分及利息。2018年4月13日,原告与张成学、被告张平经最后结算,张成学与被告张平欠原告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月利1分5厘,到期还不上用房屋做抵押。当时张成学、被告张平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张成学、被告张平未偿还。原告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登报纸期间,张成学死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平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张成学(已死亡)与张平是夫妻,被告张平是原告丈夫的妹妹。2018年之前,原告与张成学、被告张平有经济往来。2018年4月13日,原告与张成学、被告张平经最后结算,张成学与被告张平欠原告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按月利1分5厘给付利息,到期还不上用房屋做抵押。当时张成学、被告张平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逾期后,张成学、被告张平未偿还。原告立案后登报纸送达期间,张成学死亡。现原告为要求被告张平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张成学与被告张平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枚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张成学与被告张平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告陈述、张成学和被告张平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予以证实,属实。应认定原告与张成学、被告张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成学已死亡,被告张平应单独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玉兰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东
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
人民陪审员 常 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