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财保32号
申请人:徐夫景,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住郯城县郯东路****楼****,手机:1861539****。
被
申请人:管宜彬,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住郯城县龙泉嘉苑v> 申请人徐夫景与被管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郯城县龙泉嘉苑3号楼1栋1003室和临沂市兰山区华苑小区三期华苑中天14号楼1-601室及储藏室-103室)及农村商业银行股金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管宜彬的银行股金30万元。 2.查封被申请人管宜彬名下位于郯城县龙泉嘉苑3号楼1栋1003室的房产。 3.查封被申请人管宜彬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华苑小区三期华苑中天14号楼1-601室及储藏室-103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义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