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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2财保32号

徐夫景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夫景;管宜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财保32号

申请人:徐夫景,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住郯城县郯东路****楼****,手机:1861539****。

被

申请人:管宜彬,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住郯城县龙泉嘉苑v> 申请人徐夫景与被管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郯城县龙泉嘉苑3号楼1栋1003室和临沂市兰山区华苑小区三期华苑中天14号楼1-601室及储藏室-103室)及农村商业银行股金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管宜彬的银行股金30万元。 2.查封被申请人管宜彬名下位于郯城县龙泉嘉苑3号楼1栋1003室的房产。 3.查封被申请人管宜彬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华苑小区三期华苑中天14号楼1-601室及储藏室-103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义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