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11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闫万荣,女,1974年10月24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王恒道,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万荣与被执行人王恒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205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恒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恒道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恒道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冻结王恒道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恒道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恒道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282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恒道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晓亮
审判员 康 凯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