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266号
原告:刘范申,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郭青杰,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屯丘号42-524-5。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范申、郭青杰与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主体有误,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范申、郭青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范申、郭青杰负担。
审判员 姜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