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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行审9号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揭阳市信安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揭阳市信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揭阳市信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阳东山社区东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PD337J。

法定代表人:许少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8]0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揭阳市信安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粤中交罚[2018]0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李添扶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