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揭阳市信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阳东山社区东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PD337J。
法定代表人:许少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8]0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揭阳市信安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粤中交罚[2018]0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李添扶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