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高正祥,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贺青英,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陈生太,男,汉族,村民。 申请执行人高正祥太与被执行人贺青英、陈生太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依据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2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11921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1999元(含执行费78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