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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1执58号

(2019)青0121执58号高正祥太与贺青英、陈生太其他案由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高正祥;贺青英;陈生太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高正祥,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贺青英,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陈生太,男,汉族,村民。 申请执行人高正祥太与被执行人贺青英、陈生太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依据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2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11921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1999元(含执行费78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