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7-1号
原告:刘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艳,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89彩虹源11-4-302。
法定代表人:陈孝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