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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7-1号

刘建与河北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河北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7-1号

原告:刘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艳,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89彩虹源11-4-302。

法定代表人:陈孝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