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602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斌,男,1962年9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薛晓峰,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回刚,男,1969年3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申请执行人刘洪斌与被执行人薛晓峰、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薛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洪斌借款本金4万元,被告回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晓峰、回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薛晓峰、回刚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刘洪斌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将被执行人薛晓峰、回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薛晓峰、回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薛晓峰、回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洪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602执10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福一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郝天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