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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422号

姚先均与重庆市渝北区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先均;重庆市渝北区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422号

原告:姚先均,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佳园路**银海北极星**2-商业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XE3XL25。

法定代表人:汪远清,职务不详。 原告姚先均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姚先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先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从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