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5民初42号
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05140517。
法定代表人:于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安容,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蒋顺万,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安容、蒋顺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雲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