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19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英,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英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