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财保33号
申请人:王同香。
被
申请人:刘阿娜。
被
申请人:徐雅民。 申请人王同香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高密市亭苑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房权证号:00××93)房屋一套或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0000元,申请人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高密市亭苑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房权证号:00××93)房屋一套或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同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臧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