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525民初3214号

刘彩兰与罗炼、李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彩兰;罗炼;李会;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成都市金牛客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5民初3214号

原告:刘彩兰,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雄,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炼,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李会,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51号房屋653、655、657、659、661号门市及第三层楼层。

负责人:曹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系被告处员工),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成都市金牛客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外西金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2128694U。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秋利,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90434Q。

负责人:左利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垚(系被告处员工),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刘彩兰与被告罗炼、李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成都市金牛客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刘彩兰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彩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彩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刘彩兰负担。

审判员  诸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