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94号
原告:台州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6443797X1,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溪边村**。
法定代表人:许式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周瑜,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陈启平,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启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许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