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7104刑初3号 公诉机关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顾涛,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顾涛饮酒后驾驶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途经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电厂专用线六千米处平交道口时,被值勤的公安民警拦停检查。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顾涛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公安民警将顾涛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顾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顾涛对自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涉案机动车照片,证人周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录像视听资料,酒精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顾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宇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娜
书 记 员 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