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471号原告王志军,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管云鹏,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宾,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娟,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志军负担。
审判员 潘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