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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471号

王志军与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军;郝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471号原告王志军,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管云鹏,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宾,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娟,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志军负担。

审判员  潘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