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财保3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熊雄,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
申请人: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华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武汉宏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童院村香炉山/div>
法定代表人:曾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曾敏,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
申请人:彭德宏,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宏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敏、彭德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鄂01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武汉宏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南路某时代广场共计534套房屋所有权。保全标的限额233,600,000元。涉案房产在查封范围之内。熊雄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鄂01执异1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南路某时代广场1幢1070铺号房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洪湖市不动产权第0002933号)的执行。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1月3日,熊雄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南路某时代广场1幢1070铺号房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洪湖市不动产权第0002933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熊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南路天远时代广场1幢1070铺号房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洪湖市不动产权第0002933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余斌
审判员 苏滨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