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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1民初77号

张某、马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77号

原告:张某,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

原告:马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雯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