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77号
原告:张某,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
原告:马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雯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