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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1刑初10号

入李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入李闯;李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入李闯,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南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8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8)第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闯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南召县白土岗镇白养公路自南向北行驶回家,在行驶过程中被南召县交警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被告入李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1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石某、张某证言;被告人李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闯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秦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褚青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