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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执74号之一

雷文杰、徐振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文杰;徐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4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文杰,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徐振华,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雷文杰与被执行人徐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鄂0114民初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振华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3625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