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 (2019)赣0925刑初6号 我院受理的被告人刘刚华、陈林华盗窃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且被告人刘刚华、陈林华认罪,我院在征得被告人刘刚华、陈林华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告人刘刚华、陈林华盗窃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员 苏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娟 更多数据:
刘刚华、陈林华盗窃一审刑事决定书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 (2019)赣0925刑初6号 我院受理的被告人刘刚华、陈林华盗窃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且被告人刘刚华、陈林华认罪,我院在征得被告人刘刚华、陈林华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告人刘刚华、陈林华盗窃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员 苏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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