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28民初108号 原告潘某,女,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华朱乡。 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华朱乡。 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承担。
审判员 毛彩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