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5322号
原告:李兆林,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云,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红,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国凯,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林诉被告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国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刘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