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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92民初5322号

李兆林与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兆林;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韩国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5322号

原告:李兆林,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云,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红,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国凯,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林诉被告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国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刘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