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4民特1号
申请人:曾继荣,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
被
申请人:钟丽珍,女,汉族,194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代理人:曾东长,男,汉族,1940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的丈夫。 申请人曾继荣申请认定钟丽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继荣称,其与被申请人钟丽珍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钟丽珍因2016年前后出现遗忘,记忆力混乱,言语能力下降,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性加重,2018年6月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由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现在被申请人已发展成为失忆、不认识人,语言功能严重障碍,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认人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认定钟丽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曾东长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曾东长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钟丽珍,女,汉族,194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曾继荣与被申请人钟丽珍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钟丽珍因2016年前后出现遗忘,记忆力混乱,言语能力下降,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性加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认人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18年6月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由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2018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钟丽珍向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做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001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钟丽珍患有重度智能低下,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丽珍,女,汉族,194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曾继荣与被申请人钟丽珍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钟丽珍因2016年前后出现遗忘,记忆力混乱,言语能力下降,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性加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认人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18年6月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由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2018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钟丽珍向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做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001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钟丽珍患有重度智能低下,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钟丽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曾东长为监护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钟丽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曾东长为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文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