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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27民初24号

颜泽均与梅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泽均;梅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327民初24号

原告:颜泽均,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县,现住永仁县。

被告:梅洪,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颜泽均与梅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泽均自愿撤回对被告梅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泽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颜泽均负担。

审判员  许建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