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327民初24号
原告:颜泽均,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县,现住永仁县。
被告:梅洪,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颜泽均与梅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泽均自愿撤回对被告梅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泽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颜泽均负担。
审判员 许建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