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2022民初48号
原告:汪其林,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四川翘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506362441。
法定代表人:代兴天。
原告汪其林与被告四川翘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汪其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其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官远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意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