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7011号
申请执行人:田海斌,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邢国刚,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田海斌与被执行人邢国刚拖欠运输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兴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500元,剩余款项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兴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麻艳彬
审 判 员 董恒毅
审 判 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双德
书 记 员 白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