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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04执7011号

田海斌与邢国刚拖欠运输费纠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海斌;邢国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7011号

申请执行人:田海斌,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邢国刚,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田海斌与被执行人邢国刚拖欠运输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兴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500元,剩余款项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兴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麻艳彬

审 判 员 董恒毅

审 判 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双德

书 记 员 白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