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4财保16号
申请人:张福平,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
被
申请人:毛立政,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张福平与毛立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黑1124财保3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肖全征名下的公积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福平逾期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毛立政名下公积金55,998.27元的冻结,公积金账户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丽
书记员张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