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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24财保16号

张福平、毛立政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福平;毛立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4财保16号

申请人:张福平,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

被

申请人:毛立政,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张福平与毛立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黑1124财保3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肖全征名下的公积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福平逾期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毛立政名下公积金55,998.27元的冻结,公积金账户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丽

书记员张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