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683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30008006817。
法定代表人:庞国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树彬,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
被执行人:马德超,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2019年1月9日,本院收到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作出的安国土字(2018)2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马德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亩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魏展光
审判员 王 梅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思嘉 来源:百度搜索“”